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8〕5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2008年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循环经济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决算审计、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铜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