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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8日市委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李 明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教育-整改-处罚”依次实施,实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在特定领域内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试行“零罚款”和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制度。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执行下列规定:

  (一)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现场批评教育予以纠正,试行“零罚款”。

  (二)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经指出有违法情形时积极主动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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