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31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3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和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科教兴渝战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和技术知识普及(以下简称科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的活动。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六条 鼓励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之间开展科普交流,共享科普资源。
第七条 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