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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30号)


  《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7日

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
(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扩大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开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围绕实现本市发展的目标和定位,实行面向世界、内外结合,经济领域为主、社会环境配套的开放方针,吸引和集聚国内外先进要素,培育先进生产力,建设内陆开放高地。

  第四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扩大开放,坚持以思想大解放推动大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坚持走内陆开放型经济道路。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增强开放意识,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开放能力,制定和实施本地、本单位扩大开放的目标与措施,促进本市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开放。

  第六条 鼓励和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放中创新、创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受开放成果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和投诉妨碍开放的行为。

第二章 开放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开放工作,围绕开放目标和重点,制定开放规划和政策,优化开放布局,促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开放型政府管理体制;将本地区开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将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开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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