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经贸函字[2008]166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百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加快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32号),为加强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现将《山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山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促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百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加快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市经贸委组织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建设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经贸委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由全省百名技术创新专家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关于培育百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加快企业自主创新意见》、《山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鲁经贸技函字[2007]65号)和省经贸委对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验收内容
第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建设项目创新能力、主要建设目标是否达到批复方案建设目标;
(二)评价建设项目在国内外同行业达到的水平;
(三)评价建设项目所需条件是否具备符合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
(四)预测分析建设项目创新成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评价建设项目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所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