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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08〕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改善我市农村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全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为依托,坚持锁定对象、统一标准、多方参与、安全实用的原则,帮助农村无力自建房户解决危房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居住条件,促进和谐武汉建设。
  二、实施范围
  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在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6个远城区的农村地区进行。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分别自行确定。
  三、认定条件
  (一)纳入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包括砖混结构房、土坯房、茅草房中的危房。其认定标准为:
  1.房屋结构发生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现象;
  2.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
  4.木结构房屋的主梁、屋架发生严重扭曲,或木质构件已经明显腐朽、虫蛀等;
  5.由专业机构认定的其他不能保证居住、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纳入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武汉市农村户籍,且自有房在其户籍所在建制村;
  2.因单亲、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致贫,家庭主要劳动力有1人以上(含1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
  3.只有唯一的自有住房,且已居住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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