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利用现有政策,为困难集体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集体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承担着与国有企业相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推进困难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同时,将我社所属困难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纳入市属国有困难企业改制工作范围,并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7〕1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稳步推进企业改制。联社所属集体企业要全面清理资产,最大限度地向内挖潜,积极组织清收债权,合理处置历史债务。通过现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自有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筹措改制资金,为企业改制创造条件。对基础相对较好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启动改制工作;对确实难以启动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困难企业,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审定,参照困难国有企业改制的办法,从现有市属国有困难企业改革脱困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加大对集体企业社保政策扶持力度。对于有能力参保的企业,做到应保尽保。企业改制时,改制资金确实不足,无力一次性偿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经市劳动社保局审核,允许企业先期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欠费部分,其余欠费由改制企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分期缴纳协议,从以后的经营收益中逐步缴清。
三、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服务协调机制
(一)规范集体企业改制程序。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武汉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资产审计和评估、资产转让和处置、产股权交易和职工分流安置补偿等重要环节,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公开、公平、公正操作。
(二)建立集体企业改制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须事前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改制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分别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报请上级或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