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年实际赔(给)付额:基本分50分。当年实际赔(给)付额不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且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50分,每高(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20分为止。
(二)加分指标
当年保险业务在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有创新举措的,由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可加10分。
四、担保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年末担保规模:基本分30分。年度担保额达1亿元的得基本分30分,每超1000万元另加1分。
(2)小企业担保户数:基本分25分。当年小企业担保户数达50户以上的得基本分25分。小企业担保户数比上年每增加5户加1分,每减2户扣1分。
(3)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基本分25分。小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比重80%以上的得基本分2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额:基本分20分。开展此项业务并达到200万元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100万元,另加5分。未开展下岗失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不得分。
(二)加分指标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或在担保产品与服务上有所创新的,经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考核等次及奖励标准
市政府设立金融专项考评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机构考评奖励。银行、保险、担保各行业具体奖励资金额度由市政府确定。在奖项设置上:银行业按得分高低,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保险业与担保业根据得分高低分别排出名次后,按一定比例设立不同等次奖项,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奖励资金额度另行确定。在具体奖励资金分配上,各等次获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获奖金不低于本单位奖金总额的40%。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金融案件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六、考核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