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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5)当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本年度开展此项业务得20分(新开展此项业务的仅得基本分),较上年水平每增加(减少)5个百分点加(减)2分,加(减)满20分为止。当年未开展此项业务不得分。

  2.加分指标

  (1)当年末贷款余额占本系统全省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铜陵市GDP占全省GDP份额的比例,加5分,另每超1个百分点再加1分。

  (2)当年累计为小企业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三项合计发生额达1000万元加1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3)当年核销的贷款额,累计核呆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加1分,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加2分,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加3分,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加4分,2000万元及以上的加5分。

  (4)支持青年创业,当年开展青年创业贷款业务且发放贷款额度达1000万元以上加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500万元加1分,最高可加10分。

  (5)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经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另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可加10分。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主要考核政策性贷款资金投放情况,并参照商业银行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

  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保持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辖区内当年未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和洗钱责任事故;打造信用铜陵,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落实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促进银企合作成效明显。完成上述工作,原则上按管理金融机构平均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力的或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适当上调奖励标准。

  三、保险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保费收入:基本分20分。其中当年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GDP增幅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10分为止;不低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10分为止。

  (2)当年上缴税收:基本分30分。当年上缴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收,以下同)不低于上年的得基本分30分。同时,对上缴税收达100万元以上企业,与上年相比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对上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企业,与上年相比每高1个百分点加2分;均加满30分为止。对上缴税收达不到100万元的,按每低10万元扣减基本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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