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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停止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8〕90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一)银行业机构:

  1.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

  2.本市行政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市级机构和市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保险业机构:进驻本市的各保险公司;

  (三)担保业机构:在本市注册的担保公司、分公司。

  二、银行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商业银行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末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1亿元加(减)2分。

  (2)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0分。达到当年全市银行业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0分,高(低)于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达到当年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高(低)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当年末对小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下同)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加(减)1分,加(减)满20分为止。

  (4)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0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20分,每高(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20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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