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三)--关于发布密码产品广告的审查要求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最近,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文广影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加强密码宣传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国密办联〔2008〕1号),就加强密码的宣传报道和密码产品的广告发布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发布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单位(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常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有VPN密码机、数字电话密码机、数据保密机、加密服务器、加密读卡器、电子签章系统、电子安全系统、电子密押系统、多协议安全路由器等。
新闻媒体、网络、各类出版物发布密码产品广告,需要经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取得《密码产品广告刊登确认函》(样稿见附件)后发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