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失业救助。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通过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减员或少减员的困难企业,由参保关系所属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资委、经委、财政、商务、国税等部门审批同意后,用失业保险金给予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标准确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当年新吸纳人员,已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享受了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进行失业预登记,在暂时失去工作岗位期间,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在我市以外稳定务工半年以上的失业返乡农民工,三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家庭特别困难的,当地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救助。
(三)实施特别培训计划。
1.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对我市城乡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去向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免费定向、订单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提高青年见习补贴和见习基地补贴标准。鼓励具备培训条件的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对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2.实施以失业返乡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民工免费技能大培训。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的原则,整合培训资金,统筹安排农劳转移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劳务扶贫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农民工培训资金,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标准、补贴政策,统一考核验收。
(四)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外贸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裁员、停产、歇业及倒闭动向,对有可能出现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企业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加强对外出农民工返乡动态的监测,在人力资源市场等重点部位设立监测点,对返乡农民工的流量、流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定期报告、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制度。
二、强化社会保障,提高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