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重点帮助和促进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贴息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具有成都市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深化灾区就业社保特殊政策。进一步加大灾区就业社保特殊政策的落实力度,广泛开发岗位,特别是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简化操作程序,切实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二)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1.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尽量减少裁员,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裁员方案应提前1个月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参保关系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三个月内累计裁员200人以上的企业,或国有企业裁员100人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保障厅报告,同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足额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困难企业可以在企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2.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保险缴费费率。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综合保险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7.5%下调为6.5%,综合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14.5%下调为13%(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对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的企业,在停产、歇业期间,由参保关系所属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资委、经委、财政、商务、国税等部门审批同意后,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7.5%下调为6%,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2%下调为1%。对企业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在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上述措施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