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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三)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关于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意见》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完善节能改造政策和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能耗情况调查,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及项目,编制切实可行的改造实施方案。改造要坚持统筹规划、示范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借改造名义大拆大建。要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财政支持、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的节能改造融资机制,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积极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在重点做好省直机关和济南、青岛两个试点城市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实施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分批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启动高耗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四)严格执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政策。未执行专项基金政策的地方,必须落实国家和省要求,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基金政策。严格执行今年修订出台的《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综[2008]53号),加强基金征收管理,凡未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专项基金或未按规定分成的市、县(市、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必须全部通过系统征缴并分成,对违规减免专项基金的市、县(市、区)必须补缴省级应分成的专项基金。规范基金返还条件和程序,严格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作用。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继续加大对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近一段时期,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线,充分利用主流宣传媒体,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声势,广造舆论。要进一步加强各级节能管理人员和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节能设计、施工技术水平,提高各方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标准的能力。
  (六)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各地要认真整改。对依法处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对责令整改项目,要追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存在违反国家和省专项基金管理规定问题的淄博、滨州、菏泽、德州、济宁市,要分别责成相关责任县(市、区)或部门做出书面检查,限期纠正。各地要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将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及时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对超过整改时限未整改的,将逐一进行重点督办。对行动不力的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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