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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劳社函[2008]341号)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

  你行《关于请求明确广西农行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农银桂函[2008]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从实行行业统筹之日起,原身份为干部或固定工的农行参保职工,1994年1月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从固定工转聘的聘用制干部,在1994年1月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从社会上招考录用的聘用制干部,1994年1月1日前聘用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1日(含)后聘用的,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处理,从招聘之日起开始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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