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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加强渔业安全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生产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政管理等机构,要在专项整治中认真检查和完善安全监管。要重点检查港口与船舶监管、渔船法定检验、渔船通信管理、渔业抢险救助及船员安全培训等项工作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职责依法履行情况。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措施,逐级、逐人明确整改责任,健全落实安全问责和首查责任制度,强化事故报告管理,依法重拳打击和严肃查处隐瞒及谎报事故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与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有关市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整治工作内容,全面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改工作。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市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改进展及效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有关重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和重点隐患整改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阶段:挂牌督办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月10日)。有关市在继续深入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抓好尚未落实和整改挂牌督办管理措施的制定及隐患排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有关市挂牌督办工作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专项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有关市逐级进行总结验收。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有关市的检查验收,对全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省政府,对全省专项整治总体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海洋渔业厅牵头,辽宁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边防总队、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明确目标,加强保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科学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渔业、海事、交通、公安、边防、工商、国防科工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通力合作,紧紧围绕专项整治的工作中心,发挥各自行业优势,统一步骤,各有侧重,全面落实各项整治措施。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与联动机制,共同建立渔船安全监管综合保障体系。
  (三)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地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本方案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各项整治措施,加强安全执法,监督安全隐患整改,促进本地区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迅速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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