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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渔船安全适航安全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要逐港、逐船检查各类渔业船舶依法登记、检验情况,作业许可、船员依法接受安全培训情况,持证上岗及保险、渔船救生、消防、通信、导航设备情况,号灯号型按规定配备与设置、船舶应急部署岗位责任、船名船号规范刷写情况,督促企业和船东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逐一严肃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对不适航船舶一律禁止出港,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令其停航、改航和停止作业等,确保出航作业渔船具备安全适航条件。
  (三)加强渔船安全作业与航行安全监管。积极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逐村、逐户、逐港、逐船检查渔船遵守船舶使用性质、用途和作业航区及风级、配载等各项规定情况。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转港渔船和渔船编队动态情况,逐一登记造册,落实跟踪监管措施。要严厉打击与查处越界捕捞违法行为,采取在港口和海上相结合的执法方式,监督检查渔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特定水域通航的强行报告制度和船舶定线制度,自觉遵守航线安全管理规定情况。对违反渔船安全作业与航行规定的行为,各级渔业和交通、海事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依法严肃查处。交通、海事部门要强化运输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密切关注商船通航动向,及时、准确发现与确定肇事船舶,并依法查处和落实赔偿,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港口安全监管。对渔港、船舶自然停泊码头(停泊点)安全基础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凡不符合消防、通信、救助安全标准规定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监管机构要跟踪监督落实,对重点隐患要挂牌督办。对未经农业部批准公布的各类渔船停泊码头,各渔业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进行全面调查清理,严格安全准入,对私挖乱建不具备渔港安全设施保障条件的码头,要坚决采取停产关闭强制措施;对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码头,要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基础设施,落实经营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渔船进出港和停泊安全;对地方渔船码头因规划、建设管理不善导致渔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渔业、海事、交通部门要在强化职责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加强对各类港口、船舶的监管。
  (五)强化渔船抢险救助工作。各渔业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渔船抢险救助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将渔船应急报警、遇险自救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知识、方法宣传到每一条渔船、每一户渔民家庭、每一个渔民,使广大渔民准确掌握应急报警和遇险自救知识技能,积极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降低事故伤亡与损失程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渔船安全通信检查,落实法定通信设备配备,规范应急报警通信方式,严肃查处和消除私设频点、乱用频道行为。要强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渔户之间及渔港、渔船至始至终的气象传递机制,规范各环节工作内容方式,落实各级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加强渔业系统抢险救助体系建设,落实各级应急预案管理,强化渔政执法船搜救战勤备航和出航应急机制。加强渔业部门与交通、海事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以国家海上专业搜救机构为主体、渔业系统抢险救助力量积极配合的应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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