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船舶安全管理。运营船舶必须各种证书齐全,保证船舶及设备维护、保养。严格船舶开航检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船舶主要设备、设施日常检查、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规定、船舶雾航了望、船岸联络、船舶载运车辆绑扎、汽车舱巡视以及三品检查、安全保卫等长效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4)开展技能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和指导从事海上旅客运输的企业加强对船员的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和处置能力。
2、危险品运输船舶和港口
(1)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行为。按照交通部《关于禁止改建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运输的公告》要求,重点整治普通货物运输船舶改建危险品船舶从事水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从事水路危险品营业性运输以及企业、船舶超越经营范围和船舶适装要求运输危险货物等违法行为。
(2)规范危险品港口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储存等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核查,对设备老化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予以更换或排除,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要坚决拆除和更换。对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中转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进行核查,其专用码头以及仓库、堆存场地等岸上设施与相临其他码头或居民区、建筑物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坚决责令整改。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地区、本单位港口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化学性质、危害性等进行逐项登记,并提出控制危害办法。
3、港口客运站
(1)规范港口客运站的经营行为。对本地区从事海上旅客运输的客运站、码头进行专项检查,全面核查其“三品”、“三超”检查能力,尤其是对从事滚装车辆运输的客滚码头车辆危险品检查及衡重设施配备、使用情况要进行认真核查,凡不具备安全检查和车辆衡重能力或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要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
(2)全面排查港口客运站的船舶停靠设施及旅客乘降设备等交通基础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加大安全监管和改造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具备保障船舶安全停靠及旅客乘降安全的,要责令其整改或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4、渡口渡船
(1)强化渡口安全管理。督促乡镇政府及渡口经营人切实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渡口事故险情应急反应预案,指定专人负责渡运秩序,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渡运行为。渡口要制定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确保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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