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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第八条 乙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乙级等级确认证书:

  (一)有一定的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开发能力。或拥有行业、省内领先水平,并经过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新型实用技术(产品)或省级环保产业协会推荐的实用技术(产品),且已推广应用项目不少于1个;

  (二)独立承担过1个500万元以上、或2个200万元以上、或5个1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其承担的治理设施投入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所申请专业范围的执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4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四)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丙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丙级等级确认证书:

  (一)熟悉环境污染治理实用技术,或掌握已经工业性试验证明有效、可靠的污染治理新技术,且工业性示范工程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二)独立承担过1个100万以上或3个5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其承担的治理工程项目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所申请专业范围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的人数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5人;

  (四)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须填报以下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一)《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身份证和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五)拥有的污染治理技术简介,包括治理技术原理、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和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等;

  (六)污染治理技术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和认证证书、推荐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发展概况、人员构成情况、业务范围及工作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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