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资金发〔2008〕10号)
各单位:
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72号)的规定,自2008年12月23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住房补贴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当年缴存
| 0.36
| 0.36
|
上年结转
| 1.98
| 1.71
|
二、单位住房基金和公共维修基金
(一)单位住房基金和公共维修基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 利率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活期存款
| 0.36
| 0.36
|
二、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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