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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一条 (账户建立和记录)

  账户管理机构为每个参保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账户记录方式:按月或按季、年,具体的时间(×月×日前计入)。账户资金投资收益的记录。

  第十二条 (账户信息告知)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管理的由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向员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缴费月数、企业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额、资金积累额等。

  第十三条 (账户转移和继承)

  账户完全转移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不符合工作年限要求的个人账户的处理:个人缴费及收益完全转移,企业缴费及收益不转移或部分转移。无法转移的情况处理:员工的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账户可继续保留,正常运营,退休时仍可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死亡后的账户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账户处理)

  包括出国、参军、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犯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论何种情况,都应该保护他们的养老金权益。

六、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机构的职能)

  根据政府出台的企业年金投资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确定投资机构的主要职能。

  第十六条 (投资政策)

  设定最低投资回报率;达不到最低投资回报率的处理;超过最低投资回报率的利益分享办法。选择可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投资工具,确定每种投资工具的最高或最低的资产份额。投资政策可随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对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做出规定。

七、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待遇支付条件)

  要求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也可以灵活一点,允许员工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自愿选择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第十八条 (支付方式)

  可以按月领取。也可以给予员工选择权,让他们自己决定支取方式。对于缴费年限较短,账户积累额较少的情况,可以允许一次性支取。

八、方案调整

  第十九条 (方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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