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桂劳社发[2008]15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8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更正重印下发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对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工作重新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此,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审核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8]18号更正重印件第十八条关于“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在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过程中,对于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除不需报区厅审核外,其他审核工作事项如审核内容、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都要严格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29号)所作出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要严格执行桂劳社发[2008]129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