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下网要求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本厅在接到更正申请后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本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已归档的政府信息材料,由厅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厅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厅窗口负责受理向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厅窗口按
《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予以答复。
(三)属我厅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厅窗口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回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转由有关处室(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处室(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厅窗口,由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期限,按
《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申请从本厅获取政府信息按规定应收取费用的,由本厅财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