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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65号)


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分工负责一览表(略)

  2、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略)

  3、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为厅机关各处室和有关厅属单位负责人。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厅办公室负责。

  厅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信息发布到本厅政府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授权,处室(单位)负责,实行分工负责制,本厅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报送和更新(各处室、单位分工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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