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要加快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并将优惠利率范围扩大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并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和出口信用保险下的保单融资给予积极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八)加大对外资和台资企业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外资、台资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特别要增加对总部设在我省的外资和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信用良好、技术先进、产品有竞争力、能按期付息,但由于外需下降、订单减少而暂时出现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适当给予贷款展期;对抵质押物充分的企业,不压缩贷款,努力帮助外资、台资企业克服暂时困难。
(九)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旧城改造以及农村集中居住地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实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十)支持产业转移和企业并购重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苏南产业向苏中、苏北转移,对转移项目在当地贷款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支持国内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积极开办对境内外企业的并购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和企业并购的信贷产品、审贷模式和多种抵押担保方式。
(十一)支持扩大消费。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消费阶层特点,开发出多样化的消费信贷产品,在继续发展住房、汽车等主导消费信贷产品的同时,努力拓展旅游、婚庆、非义务教育、耐用消费品和信用卡消费等领域的消费信贷业务。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促进推动工业品下乡。
三、积极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
(十二)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政策性银行要拓展支农领域,商业银行要大力发展县域业务和涉农业务,地方银行要尽快将机构网点和信贷业务向县域延伸。对各金融机构的“三农”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确保“三农”贷款增长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长水平,确保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推行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十三)提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水平。完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巩固县(市)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金融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互相参股,相互促进,做优做强,充分发挥为农服务主力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