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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城市新增人口、新就业人群、拆迁安置户的自住购房需求及其他人群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给予鼓励支持。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限制;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
  五、认真落实住房转让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活跃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合理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根据住房实际需求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年度住房建设规模、各类住房建设比例及项目布局。积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通过信贷、税收、土地政策和行政措施等,积极引导支持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增加其市场供应数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进一步完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停执行核价要求,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主要以容积率和套型面积为依据。
  七、调整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拆迁评估体系,全面建立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参照系的拆迁评估制度。在充分尊重被拆迁群众安置方式选择权的基础上,通过阶段性增加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等政策,引导被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商品住房市场供应比较充足、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以及超期过渡被拆迁户较多的城市,可通过市场招标采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拆迁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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