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06〕6号)精神,为规范开展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水库移民新村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理范畴,整合水库移民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分期开展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使水库移民生活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收入水平得到逐步提高。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协同推进。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和年度计划的审批,对全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库移民新村的规划审批、年度计划的组织编报,对辖区内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是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水库移民新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各项建设工作的具体推进。
(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纳入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范围的水库移民村民小组编制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纳入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