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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二)属于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第二十三条 政府订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七条 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府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十条 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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