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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并应当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政府采购预算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十五条 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第四章 首购管理

  第十六条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首购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第十八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科技部推荐本市符合首购条件的产品,补充进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第二十条 政府首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五章 订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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