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根据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实行订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科学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第七条 申请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主体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申报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参与制订已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
(四)申报的产品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量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
(六)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应当为所申报的自主创新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七)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在市科技信用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八)申报的产品,国家有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第八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制定《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
第九条 通过评审、认定、审批和公示无异议的产品,颁发“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自主创新产品实行动态复审考核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每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产品,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予以取消。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及市科技部门组织认定并公告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采购单位公布,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