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范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颁布的《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
财政部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服务、技术和研究课题等。
第四条 对于纳入《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和《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
对于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实行首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