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办主任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律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至四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主席确定;会议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主席请假。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主席报告。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