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桂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九、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主席助理,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十一、主席出国访问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各委员会、厅、外事办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厅和外事办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厅在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