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继续实行《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在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外商投资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待遇。
第七条 向持有《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免收市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8项基金(详见附表一);
(二)实行政府定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13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详见附表二),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道路车辆管理的规费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基金中的档案资料证明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中的后期填埋处理费用、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中上缴省的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十条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规定,简化减免程序;实行收费减免后,各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十一条 凡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开发区企业收费,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