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开发区外资企业提档升级、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原《办法》中部分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主动为持证企业提供减免服务,简化减免程序,让优惠政策能真正落实到位,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确立南京良好的投资形象,吸引更好更多的外资企业来宁发展,确保全市开放型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推动南京走在新一轮科学发展前列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县范围内的开发区应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业单位向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南京市开发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外经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开发区收费政策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五条 各开发区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隶属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本开发区内贯彻落实收费政策,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协调企业和收费部门的收费矛盾,监督查处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