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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参与本级行政事业罚没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对以政府名义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会议的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实施监管;

  (十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三)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负责审核或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落实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和处置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对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或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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