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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二)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实行“财政部门一主管部门一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四)建立、维护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研究提出行政事业单位优化国有资产的资源配置政策,牵头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

  (六)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事项、对外有偿使用事项、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等;

  (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处置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机制;

  (八)监督管理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推进有条件的本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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