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办[2008]17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政府财政提供并不断补偿积累形成,从其形成、使用到处置,均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是政府公共财政运行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为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