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二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免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权属登记费和个人买卖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四)进一步放宽购买商品住房的落户条件。凡是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可根据购房面积大小,将三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
三、多渠道解决好保障性住房
(一)鼓励拆迁实施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鼓励被拆迁户从市场购买商品住房解决和改善居住问题。
(二)加大政府拆迁安置房购买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收储土地或是开发政府公共项目涉及的拆迁,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解决拆迁安置房源。
(三)鼓励从房地产市场解决新增廉租住房的房源。明年新增的廉租住房计划,各城市可按照国家财政部规定,从二级市场选购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也可在现有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购买。凡是采取上述两种办法购买廉租住房的,可免征交易契税,省级财政优先拨付中央和省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证》的开发项目,停止销售后,可就未售部分房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清理和规范房地产税费。各地要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税费进行一次清理。今后,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一律不能设立针对房地产开发及消费的收费。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政效率,主动帮助房地产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房地产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预警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协调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建立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应对市场变化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