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人事调动手续、辞职、辞退或除名手续后,应同时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人员变动部门须在15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停发工资相关手续。
⒊在职职工自动离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所在单位应于职工自动离职、死亡后或被宣告失踪的次月办理有关手续,停发工资。
⒋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书面告知同级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其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组织、人事办理相关手续后报财政部门于次月降低或停发工资。
⒌对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出工作的在编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同意,方可列入工资拨付范围。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并在企事业享受相应待遇的,不得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
⒍对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所在单位及时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政部门于次月停发工资。
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退休、退职后,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工资变动手续,并于次月执行新的工资待遇。
⒏因病休假及因事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单位上班人员,所在单位应按《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规定,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及核准转病事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待遇。
四、加强监督管理
⒈严格执行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法。加强人员变动的审批制度,各单位要如实提供由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监察、人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⒉建立健全检查机制。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监察、人事、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干部人事制度、工资发放规定、财经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⒊建立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单位工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要加强工资的规范管理。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对瞒报、漏报或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除追缴多发的工资、补贴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处理。
⒋推行政务公开。各单位要落实财务、政务公开制度,接受本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