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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完善财政供给人员工资保障机制,纠正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强化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支出监管,堵塞漏洞,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情况发生,确保财政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促进廉政建设,现就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管理的范围
  市直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
  二、规范管理的内容
  ⒈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个人继续领取或单位截留财政拨付的工资及津补贴情况(包括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自动离职人员)。
  ⒉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因病休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因事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事假工资的人员。
  ⒊违反有关规定,部门擅自批准的停薪留职或带薪留职人员。
  ⒋已调离、辞职、辞退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
  ⒌自然减员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宣告失踪应停发工资的人员。
  ⒍已办理退休手续应由在职工资转为退休工资人员。
  ⒎被开除公职或受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等处分或处理的人员。
  ⒏经批准到企业任职并在企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
  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停发核减工资或调整津补贴的其他人员。
  三、规范管理的办法
  ⒈严格规范财政拨款人员的工资发放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必须以编制、人事部门每月核准的在岗人员变动情况和工资总额为依据统一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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