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编制有关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编制的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依法按程序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部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发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文件印发,专项应急预案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印发,企业应急预案以本单位文件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一般由主办单位印发。
第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备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修订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法按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