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2008年8月2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的管理委员会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