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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

  第八条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城的保护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古城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和保护管理措施;

  (三)负责古城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

  (四)负责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修建、管理和维护;

  (五)管理使用古城保护资金;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香格里拉县规划、建设、工商、环保、国土资源、旅游、文化、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水电、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条 古城的主要保护对象是:

  (一)传统建筑和街巷格局;

  (二)历史文化遗址、石刻和地貌遗迹等;

  (三)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和民族风俗。

  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核心保护区为古城墙遗址以内的区域;

  (二)建设控制区为古城墙遗址以外,达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鸡寺至初浪路与达娃路交汇处以东,百鸡寺至康珠大道坐标控制点以北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区以外的整个香格里拉县城。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内必须保持传统建筑的原状,修旧如旧,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建设控制区内不得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体现藏式建筑风格。

  风貌协调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 古城内的传统建筑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登记造册,建立保护名录,制定保护维修规划,实行分类挂牌保护。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对传统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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