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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3.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凡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于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照。在特殊情况下经说明理由,可以作出例外裁量。
  (二)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和执行下列监督检查制度。
  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组织1 一2 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投诉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7 号)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依法纠正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审查、纠正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4.行政处罚检查制度。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暗访检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
  5.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按照《 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豫政〔 2007 〕 1 号)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有效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确保本意见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2009 年6 月底之前,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要求和内部制约制度的制定工作,市、县级政府要完成政府监督制度的制定工作,自2009 年8 月1 日起正式实施。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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