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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8]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发〔 2004 ) 10 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 2008 〕 17 号),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和制定部门网站公布。郑州、洛阳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级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且便于制定标准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五)法律规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制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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