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保居民患第三条门诊规定病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业务服务大厅专设窗口申报(表附后,可在《淮南劳动保障网》http://ld.huainan.gov.cn下载或到所在的社区复印)。
第七条 专设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参保居民申请表后,将个人申请表进行汇总,同时告知申报人鉴定时间和地点。
申报人持社会保障IC卡,并提供既往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化验单等相关材料,按时前往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第八条 承担鉴定的医院,认真组织临床相关专业副主任以上医师,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淮南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的大病、特殊疾病鉴定标准》(表附后)进行诊断,并在《申请表》上提出诊断意见,加盖医院医保办公章。
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以下称医保科)依据鉴定医院意见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淮南市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并通知市医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录入医保微机系统。
第十条 具备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位病人建立门诊档案,并负责在病人首次门诊治疗时发放《淮南市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第十一条 申报人在进行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时,需向鉴定医院缴纳诊断费,诊断费按《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皖价费[2003]220号)中第1102000103项疑难病症诊查费标准20元收取。鉴定符合条件的,在本年度就医时予以报销。
第三章 统筹补助限额
第十二条 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实行限额补助。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分医院等级均付4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标准: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三种疾病为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10万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5万元(住院与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合并计算);其他九种疾病分别为20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医疗时,需持《淮南市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和社会保障IC卡,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规定病种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按《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