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入院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等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给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随养老金发放给个人。单位办理拨付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性收据;
(三)领取个人账户金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中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办理支付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成都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取个人账户金申请表》;
(三)异地就业和参保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由单位代办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院就医和药店购药。除急救抢救外,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