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8]12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
《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
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
《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
《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