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严禁各单位将房屋、仓库、场地等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四章 安全工作部署与分析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计划时,应当把安全工作一起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安全防事故综合检查和隐患排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防事故工作形势分析。根据季节天气变换和社会形势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安全工作预测,修订完善安全防事故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第十九条 安全防事故分析的主要内容:所属人员的政治思想、安全意识状况,周围环境、季节气候、社会形势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安全工作存在的隐患和漏洞,通过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和修订安全工作防范措施。

第五章 安全设施保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可靠有力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办公场所、重点仓库、重要机房、档案资料室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监控,完善防火、防盗、防汛、防潮、防雷电、防爆炸、防肇事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高级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安全设施应当严格登记,专人管理,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补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